依据《深圳市餐饮单位量化检查表》制定,食品留样的要求:
设有专用留样容器、冷藏设施,每批次、每品种食品成品均要留样,每种不少于100g密封于消毒后的容器内,冷藏48小时。
具体包括以下6个方面:
1.学校食堂(含托幼机构食堂)、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、中央厨房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,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并设专人负责,以便于食物中毒调查时检验。
2.设有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(留样冰箱)。
3.每批次、每品种食品成品均要留样,每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,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,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小时以上。
4.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,贴好食品标签,待留样食品冷却后,放入0—10℃专用冰箱内,并标明留样时间、餐次,并做好留样记录,包括留样日期、时间、品名、餐次、留样人。
5.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, 食品样源餐厅(食堂、摊点等)进餐者如有异常,立即封存,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。
6.严格按照《食品留样制度》进行操作和管理,做好《食品留样记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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